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教育训练第二十九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一般在训练基地集中开展,由组织训练单位根据训练内容和标准分类分层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应当结合所担负军事任务和当地民族语言、习俗等特点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