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在省内直接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分销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重新申报检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未腐败变质的;(三)有完整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