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在省内直接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分销的,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重新申报检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未腐败变质的;

(三)有完整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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