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货主还应当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