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擅自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四)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