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擅自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四)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