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维护房屋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修缮,保存历年修缮房屋记录;
(三)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四)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
(五)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向白蚁防治单位报告并及时灭治;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