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住建、规划、城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