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与国家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不予批准;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合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