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一条有效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