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三条有效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活动。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开展的应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受理和审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