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