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资助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投入。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形成较大经济规模或者较强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自主知识产权首次在本省转化应用的,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