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利用财政性援助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比例可以占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比例可以占该项目经费的50%。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