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楼堂馆所。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