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楼堂馆所。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