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加强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做好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工作。旅游景区(景点)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水能、太阳能、风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