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布局,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楼堂馆所。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关闭或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