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应当遵守本条例。生态恢复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