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应当遵守本条例。

生态恢复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