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土壤、湿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微生物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

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治理和建设。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是指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管辖的森林和湿地资源。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