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设置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