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八条已废止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环境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发现地质环境被破坏或有地质灾害预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编制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年度地质环境状况公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发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