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第六条已废止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评价结论负责。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的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