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质遗迹保护区(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监督管理。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点由有关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