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点)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采矿、砍伐及其他对地质遗迹有损坏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