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或承担治理费用;自然原因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