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方案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