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认定,未经认定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