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挖砂、取石、削坡、采矿、伐木、樵采、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