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九条已废止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