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预防腐败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提请检察、监察、审计、公安、人事、工商、税务等机关或者部门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