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