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