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