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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