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