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

(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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