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十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二)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及时组织调解工作;(三)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四)配合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