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