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项目支持、政策扶持、生态补偿等资金和项目可依法统筹安排,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