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省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发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