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八条已修改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进口、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对达不到本省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外省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