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本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时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