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已修改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