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