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