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