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