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