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销售机动车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明示机动车车用燃料标准。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本省执行标准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