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变造及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及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